遵化市红十字会关于城乡
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城乡特困群众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别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遭遇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伤害及意外事件等各种临时性、突发性情况,并在依照规定全面享受了其他现有的各种社会保障、救济和帮扶后,基本生活依然无法保障的城乡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救助的一种临时性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 特别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以收定支,救急救难,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与各项社会保障救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范围:特别救助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常驻户籍的城乡特殊困难家庭。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特殊原因,在全面享受其他现有社会保障、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依然出现重大困难的。重点包括:农村五保户、孤老、孤儿、城乡低保家庭、重度残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失独家庭等。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点是处于低保边缘的困难家庭,按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以下核定。
(三)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社会活动者。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一)有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伤害、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者、从事法轮功等反动迷信致病、致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养义务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或补办审批申请手续,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其它不予救助情形。
第六条 特别救助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救助方式包括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等,同一事由在一年内不许重复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可适当增加救助次数,提高救助标准。
第七条 救助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由负责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情况和救助资金管理情况,本着“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按照以下情形和标准予以救助:
(一)医疗救助
救助病种: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重度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心脏病、脑中风、肝硬化、严重烧烫伤等重大疾病。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往年度未受过红十字会救助,在扣除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各种社会帮困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仍超过 3万元(含3万),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视情况给予3000-20000元医疗救助。
(二)教育救助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家庭学生每人每年400元。
(三)其他救助
因车祸、溺水、火灾等人身意外伤害、重大事故、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视情况按每户不高于2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第八条 救助程序
申请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符合特别救助条件的家庭,由家庭主要成员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户口证明;2、困难证明;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医疗病历资料,票据均为原件,如票据为复印件,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5、社会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出具的报销、救助证明资料;6、如实填写《遵化市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委会、工作单位核查、评议并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核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城乡特殊困群众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和救助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对评议结果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对符合特别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和救助建议,经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市红十字会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市红十字会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入户复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批准享受救助待遇,并将批准名单和举报电话通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管部门分别在村(居)委会、工作单位进行社会进行公布和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材料不退回,委托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资金管理。特别救助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资金募集、发放和管理。当年结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使用。
第十条 救助管理。特别救助的组织实施由市红十字会负责,应建立救助台账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救助信息在遵化市红十字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民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对特别救助金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申请救助对象应自觉接受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调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凡以隐瞒、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红十字会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款物,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或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政策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